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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公诉、侦监、监所部门案件资源共享制度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20:44

    人民检察院依法具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等职能,这些职能又分属于内设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三个科室分别履行。为实现公诉工作与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内部合力,我们应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工作配合新途径,积极推进公诉、侦监、监所三业务部门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设,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而开创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案件资源共享制度的建立

    (一)公诉与侦查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共享案件审查报告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说明,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公诉部门受案后,也要对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案件终结报告,二者的内容基本上相同。侦查监督部门将审查报告的电子文档传送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有用的则直接录用,并根据审查起诉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避免重复录入。

    2、抄送侦查监督的相关文书

    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建议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文书,均按每案一编号,移送付本给公诉部门内勤统一管理。公诉部门内勤在收到移送起诉的该案后,再将移送的文书交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对照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将移送的相关文书附卷备查。

    3、反馈公诉文书、判决书付本

    公诉部门形成的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书通过网络将电子文档传送给侦查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刑事判决书付本。侦查监督部门对照审查其强制措施有无改变、事实证据有无变化、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及时提出建议。

    4、案情通报协调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邀请公诉部门人员参与研究;对不捕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不捕的具体原因,为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打下基础。公诉部门对已捕案件改变强制措施、认定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定性的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并听取其意见。

    5、共同开展刑事和解和刑事救助工作

    部分综合工作如果单独由一个部门开展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为理性修复被刑事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两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刑事和解与刑事救助工作。

    (二)公诉与监所检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代为告知、换押

    公诉部门人员紧缺,受理审查案件较多,为保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充分协调和运用监所干警到监所值班的时机,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填写换押、告知手续后,交由监所检察人员代为告知和换押。

    2、积极配合审查起诉

    监所部门在日常监所监督检察中,要注意防止串供、翻供等现象发生,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其坦白检举其它犯罪事实;协助公诉部门在监所内收集立功、串供等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犯罪,顺利完成审查起诉任务。

    3、诉讼环节变化告知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发生变化,需要办理换押手续时,公诉部门及时通知监所检察部门,便于对办案责任部门及时跟踪监督,避免办案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4、抄送公诉文书和判决书

    公诉部门将起诉书付本和判决书付本抄送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据此准确了解在押人员的涉案事实,协助公诉部门审查判决书定罪量刑是否准确,特别注意审查刑期的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二、取得的效果

    1、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办案部门特别是公诉部门,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便于把精力集中使用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

    2、增强了侦查监督的实效。侦查监督部门以往向侦查部门发出文书后,不能有效跟踪侦查部门的纠正落实情况,公诉部门对照侦监部门移送的文书审查案件,既掌握了案件在批捕环节的处理情况,又能准确了解侦查部门纠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意见,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通过查阅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了解监督落实情况,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保证了案件的质量。通过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法律文书在三个部门间交叉传递审查,使检察机关内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得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了办案质量,无一错捕错诉发生。

    4、增加了审判监督的途径。将刑事判决书及时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使刑事判决的审查多了两道关口,便于发现判决中的问题,从中发现抗诉线索。

    5、增强了监所检察监督力度。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准确掌握在押人员的案件办理情况,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超期羁押的发生。收到刑事判决书后,监所检察人员能全面详细地掌握已决罪犯的判决情况及个人基本信息,为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

    公诉、侦监、监所三部门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新的尝试,由于相关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中要处理好了四个方面的关系。

    1、“资源共享”与“资源坐享”的关系

    公诉部门有效利用侦查监督部门的前期数据录入能提高办案效率,公诉部门部分干警是否会产生惰性?如何有效防止惰性的产生?笔者认为,“共享”不等于“坐享”,利用已有资源时不能照搬照抄,必须对原有的信息资源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相关的后续法律文书。

    2、“相互配合”与“分工负责”的关系

    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履行审查批捕职责和审查起诉职责,强调相互配合后,是否会削弱后续程序对前道程序的监督?这就要求后续程序在坚持相互配合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的处理,在全面分析案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必须独立地依法作出判断,并对案件的处理负责。

    3、“为后服务”与“向前反馈”的关系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需要相互交换相关法律文书,客观上增加一定的工作量,时间长了,会逐渐形成只愿利用资源,不愿提供资源的思想。要克服此种思想,要求前道程序必须树立“为后服务”的观念,全面准确为后续程序提供可利用的案件资源,后道程序必须树立“向前反馈”的观念,及时将办案资源反馈到前道程序,共同推进工作。

    4、“交换文书”与“规范管理”的关系

    不同部门的法律文书相互交换,同一案件便有相关的多份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有的是纸质文书,有的是电子文档,如何对这些文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便于查找和利用,需要形成统一的制度。实践操作中,我院对纸质文件实行随案入卷归档,对电子文件在计算机内设立专门的储存区。

    四、深化案件资源共享制度的措施

    1、完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办案设备是桥基,办案软件是桥梁。相关部门应配备信息资源共享网络设备,并建立高效、安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信息录入。科技强检,让网上信息的传递更高效、准确。

    2、制订统一完善的实施细则。目前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操作都是办案部门间协商执行,不具有强制性,不利于将此机制长期坚持下去。亟需在已取得的经验上,制订出详细的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方式,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前期资源的建立是前提。没有优质的前期资源,共享就无从谈起。这要求严格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准确及时录入办案资源,娴熟正确利用已有信息资源,这些对每个办案人员都有较高要求,但目前队伍素质与此尚有较大差距,必须对办案人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

 



编辑:召陵 郝博  上稿:召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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