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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检察院“无缝监督”维护73名受害者合法权益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09:25

“亏了咱检察院为我们伸张正义,不然一年的血汗钱就啥都没有了。”受害人陈某紧紧地握着检察长的手,感激地说道。”

2010年10月20日上午,漯河市召陵区光明路市场的商户陈某等七十多人向召陵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映:2010年7月份左右,在漯河市光明路市场开办“信誉物流配送中心”的介某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推迟与光明路商户货款结算,后携款外逃。73家受害商户多次到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进行控告,但公安机关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当时,被害人情绪激动,侦查监督科的干警经过数次接待大规模的群众来访和连夜的初步阅卷后,认为该案存在着证据和定性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法律正义能否得到及时伸张和近百户群众的权益能否得到真正保障。

经调查发现:2007年,介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在召陵区光明路市场开办“信誉物流配送中心”,为附近商户往漯河市周边县市托运货物、代收货款。自2010年7月份,介某收到货款后,以货款未收回为由,不将已代收的货款支付给光明路商户。2010年10月中旬,介某关闭物流中心,通过更换电话号码、变造虚假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式化名薛某逃匿到广西桂林市。截止案发,介某未支付光明路商户73人货款共计769085元,介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召陵区院侦查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介某于2011年12月13日在广西桂林市被抓获,2012年1月19 日,经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介某被执行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力度,尽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该院检察长对案件非常重视,数次要求承办人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案件的办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检察长还特别要求查证涉案的所有被害人,不漏一人、不缺一户、让每一户老百姓的损失有据可依。同时,指派有群众工作经验的老干警对受骗群众的情绪进行安抚,使他们相信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该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逐一对收货方进行走访,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2013年3月11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的成功监督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73户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大精品案件。

近年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针对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问题,对诉讼全过程进行“无缝监督”,2013年刑事立案监督3件4人,追捕、追诉漏犯12人。通过立案监督,严厉地惩治了犯罪分子,起到了办理一案,威慑一片的效果,净化了市场环境,为保护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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