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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走 促进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投稿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5-11-03 11:16
       新刑诉法实施前,很多地方遇到交通肇事这类普通过失、轻刑案件,只要双方没有达成刑事和解,出于维稳的考虑,一般都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依靠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来保障诉讼的观念,既不符合治理能力法治化要求,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是一种伤害;但是如果在案件双方没有达成刑事和解或者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轻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又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召陵区侦查监督科就,如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审查逮捕职能,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实现“少捕慎押”?分三步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步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在办案的同时,积极与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衔接,充分阐述案件可能涉及的利害关系,以及检察机关拟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赢得案件当事人,尤其是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理解与支持;第二步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及时组织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确因特殊情况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的,责成肇事方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提供赔偿保证金,防止事后因为法定赔偿款无法到位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第三步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召开不捕案件公开听证会,公开释法说理,集思广义,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赢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截至目前,该院今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6起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全部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达成刑事和解,并且未出现一起涉检投诉和上访等事件,既打击了犯罪,又充分保障了人权,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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