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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当“上等廉者”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16

 

 

    明代《从政录》中说:“世上廉者有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为上;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次之;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再次之。”这个分类颇有些见地,就是今天,对于我们的反腐倡廉教育也不无借鉴意义。

    先说:“不妄取者”,他们道理看得清楚明白且信仰坚定,而决不胡乱取不义之财。也就是说真正从思想上明辨是非,分清善恶丑美,因而面对金钱美色的诱惑,他们是发自内心的厌恶,并进行毫不犹豫的抵制,清廉处世,自然而然,毫无勉强做作之态。古时的海瑞、包拯,今天的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孺、郑培民等,就是其中优秀代表。

    再说:“不苟取者”,他们崇尚美好名声和清白的气节,也能不贪不捞,廉洁奉公。比如明代的于谦“两袖清风朝天去,免得阎罗话短长。”清代的张伯行,也出过公告表明自己的廉洁观:“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可以说是“不苟取者”的典型。

    至于“不敢取者”,他们害怕法律,相信“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为了保全自己的禄位与身家性命,也能循规蹈矩,洁身自好,远离酒色财气。这类廉者的心态,朱元璋归纳得最好:“世上人以畏法度者最快活”,其代表人物以春秋时嗜鱼而不受鱼的鲁相公孙仪最为典型,公孙仪的理论是:“夫唯嗜鱼,故不受鱼,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保禄,终身食鱼。”

    一个时期以来,特权和腐败是人们超乎寻常关注的话题“坚决惩治特权和腐败”一直是民众发出的最强音。

    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他在遗书中写道:“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郑筱萸成为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副部级以上高官。他的结局为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作了最好的诠释。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发后持假护照潜逃国外,公安部发出A级通辑令,云南省检察机关对胡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警官、检察官由此展开了万里追逃。2007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星受贿数额达数千万元,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被称为全球“追逃”成功范例。

    来自国家有关部门的消息显示,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已经与81个国家和两个国际组织签订了96项合作与交流协议,现在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每年都在数百件以上,并加大了境外追赃、追逃力度,追回了大量转移境外的赃款,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

    在立法方面:反垄断法、反洗钱法等一批涉及反腐败内容的法律法规的通过或实施,为反腐败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中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违纪政策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运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办法,这些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倍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列入了国家院直属机构序列。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三项职责是: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说:“在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事实上,不少腐败官员处在众人监督法网恢恢之下,尚能清廉自恃,若是有个“万无一失”绝对保险只有天知地知的法律死角、监督的漏洞,遇到“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天赐良机,既能受益又能保禄时,恐怕就难免要有伸手人,换言之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走向深渊的。

    综上所述,预防胜过打击。预防的结果就是要:不妄取、不苟取、不敢取。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受什么观念支配,党员干部只要能清廉自律,保持操守,不取不义之财,就是好样的,就可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就应当对其鼓励褒扬;并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不妄取”的高境界进发,争当上等廉者,向优秀公仆孔繁森、牛玉孺、任长霞学习,在改造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根本上下大工夫,真正做到洁身自好,堂堂正正,光明磊落。

 



编辑:郝博  上稿:召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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