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龙贩卖毒品获刑一年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23
2009年7月19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文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谢文龙携带3包种类相同、重量相当的毒品,在漯河市郾城区舟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以100元的价格向李伟奇出售毒品1包。刘伟奇在逃跑时将毒品丢失。被告人谢文龙被抓获时,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搜出毒品2包,分别重0.0739克、0.0731克。经鉴定,2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谢文龙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被告人谢文龙携带3包种类相同、重量相当的毒品,其中2包分别重0.0739克,0.0731克,另一包出售给了李伟奇,而被李伟奇丢失,无法予以计量,参照其中2包的重量,酌情计量为重0.0731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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