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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公开招标是否侵害了我的承包权?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09:08

编辑同志:

    我在农村承包了某养殖场的虾池,2009年4月15日到期。2008年12月3日,养殖场向我发出通知:因你的承包马上就要到期,2009年要执行新的发包方案,每亩200元,30亩的承包金共6000元,于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交到养殖场的办公室,否则视为放弃承包。我在收到该通知后没提出异议。2009年3月2日,养殖场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原来我承包的虾池以每亩220元的价格重新发包给孙某,我在得知要招标时赶往办公室要交纳承包金,但是养殖场已经不接受了。请问,养殖场是否侵害了我的权益?我可以继续承包虾池吗?

                                          杨 阳

杨阳同志:

    首先告诉你,你可以继续承包虾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据此,养殖场12月3日向你发出的通知是针对“你”这一特定的主体,而且表达了希望与你订立新的承包合同的愿望,在到达时生效。此要约写明了承诺期限到2009年3月15日,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养殖场的招标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关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规定,而且没有通知到达原受要约人,也没有经过你的同意,该招标行为没有效力,并且侵害了你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的权利。你于2009年3月2日赶到办公室缴纳承包费,尽管养殖场不接受,但你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生效,你可以继续承包虾池。

 

 

                                 漯河市郾城区法院 李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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