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农用车 肇事换来五年刑
投稿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1-26 10:32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用车在乡村成了主要的农用和代步工具,可是有的农民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源汇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农用车肇事的案件。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12月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C9918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在本市沿漯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空冢郭乡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斜行过道路的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编辑:管理员 投稿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 2012-2022 48-365365 版权所有
主管:中共漯河市委政法委员会 漯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主办:漯河市法学会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嵩山路网通大厦1011室 电话:0395-3172023 邮箱:lhpaw@126.com
豫ICP备14021874号 技术支持:
漯河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