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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流动人口犯罪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8 18:46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捷推进,外来流动人口纷纷从农村涌入城市;同时,随着户口的开放性管理和人们更好实现自我价值意识的提高,人才流动速度加快,以上原因导致流动人口急剧上升。这些外来流动人口在为当地经济注入活力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情况日趋严重,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给社会治安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外来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远离熟识的生活环境,远离家人,就业、居住具有不稳定性,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较为落后的农村,文化素质较低,谋生技能较差,这些决定了他们在犯罪上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
据统计,农民所占流动人口犯罪人数的比例约为80%。由于流动人口中农民居多,而他们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往往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0%。因其自身素质的局限,他们到城市后大多当合同工、临时工,担负起城市职工不愿干的累活、重活、脏活、险活。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衣、食、住、行都处于较低水平,自身权益也往往容易受到侵犯。故当他们看到当地居民工作轻松、挣钱又多,家境富裕,家人团聚,不禁会产生一种自卑感、失落感以及压抑感,导致严重的心理失衡,故而有的人不惜以身试法,触犯刑律。
    2、犯罪主体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多为青少年。
14岁到30岁的青少年占了多数,这与目前流动人口以中青年为主的情况一致,他们当中又有许多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使他们缺少应有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手段,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易于感染犯罪。再者青少年大多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感情用事,特别是受到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毒害,或为犯罪分子教唆利用,或自身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从事某些犯罪活动。
    3、犯罪类型多为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犯罪。
从犯罪的类型上看,财产型犯罪比重最大,其中盗窃罪、抢劫罪和抢夺三种类型就占近60%,具有明显的侵财和图财倾向。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的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犯罪更为突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因身上所带的钱财少,谋生技能较差,加之经常遭受社会的经济歧视,为了生计,也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4、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危害大,查处难。
由于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流动人口犯罪主体往往利用这些便宜条件进行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居住地点和作案地区。
    5、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突出。
外来流动人口主要是通过同乡、亲戚、朋友介绍来到异地,其流动多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他们身处异乡,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使其具有好抱团、易排外的心理。因此在犯罪活动中,会很自然拉帮结派形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关系。
    6、犯意的随机性与盲目性大,不考虑后果。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他们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而且由于流动人口犯罪中青少年占多数,他们处于成长的转型时期,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易感情用事,做事情绪化,一旦心血来潮,会不计后果做出一些出格的举动。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在特定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个体和社会等诸多复杂因素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产物。“一方面他是犯罪人个性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处周围社会环境的产物”。 
    1、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利益驱使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和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成千上万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成为其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所以他们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外来人员当初来到城市,并非是以犯罪为目的,他们的初衷还是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行自己的良好愿望,但时间一长,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他们产生犯罪念头。追求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妄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2、心理上的原因
    当流动人口从相对落后的农村进入城市后,由于文化水平低,专业技能差,他们很难找到相对稳定、收入较好的职业,因此其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而城市所展示的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使他们的金钱欲望大大增加。正如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所说“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会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企图用非法手段使他们感受的剥夺得到赔偿”,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繁华的都市生活与流动人口自身贫穷落后的状况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一些流动人口有一种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加之外来工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受挫,产生被歧视感,容易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感到自己被剥夺,想要得到补偿。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另外,在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给正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动因。
    3、个人素质的原因
由于流动人口多数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而且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的差异广泛存在,历史地形成了不同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文化价值观念。这些差异,加之法律知识的匮乏,使他们常常处于矛盾和困惑状态之中,也由此容易造成他们受到不良文化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的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使得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美丑善恶,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标准。一旦衡量标准因“社会地区的差异”而错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控制力的弱化
在一定意义上,犯罪行为的活跃与否与社会控制的有效与否直接相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但就目前来看,一方面,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够的准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而另一方面,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低效和缺失,使得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对流动人口的失管漏管严重,使其本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也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由此直接导致部分流动人口肆无忌惮地从事犯罪活动。实施犯罪的流动人口多居住于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或出租屋等这些治安管理的空隙和夹缝地就很能说明问题,居住的隐密和管理的松散为其从事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地带。
    同时,原先对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的风俗习惯、道德等内在控制因素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弱了。农村自身具有完全不同于城市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城乡道德标准的差异很大。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他们发现自己的很多价值观念很难适应城市生活,在遭受一些挫折后,不少人纷纷放弃自己的道德准则。而且,由于身处远离家乡的“熟人社会”的陌生地方,那种传统上基于社区和家庭的社会控制机制日益削弱,加之居民之间互不熟悉,邻里关系日渐疏远,客观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空间。许多罪犯都有一个切身的感受,在异地做很多事情“方便”多了。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当前社会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难点,也是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重点。有效的防控流动人口犯罪,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不断加强文化教育,特别十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将社会对他们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念的产生,不失为控制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对策。提高流动人口的自身素质,从长远看,要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培养新一代的有文化、有理想、遵纪守法的农民。从现实看,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都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对流动人口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进行流出前和流入后的职业培训,使其尽快溶入城市生活,以平和的心态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挫折,消除不良心理。
    (二)努力消除流动人口的受歧视心理
大多数流动人员远离亲人,身处异乡,往往从事于危、重、脏行业,相对缺少必要的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特定的外部环境,使流动人口更易遭受到不法侵害,也极易成为犯罪的主体。因此,社会各部门在依法从严管理流动人口的同时,要强化服务和保护意识,切实消除因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而导致的当地人口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对流动人口一视同仁,不要使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状态。努力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关心流动人口的疾苦,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不按时给流动打工人员发放工资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切实提高流动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是预防和减少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环节。首先,应当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其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紧密依靠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居民自治组织和基层组织,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再次,可以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或者原籍为同一地区的流动人口中设立自治、自律组织,争取流动人口对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四)加强打击力度
打击是特殊的预防手段。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建立起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作战,把惩罚与预防有机结合起来,以有力地震慑流动人口犯罪,从而有效的遏止犯罪。
    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更与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不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相关部门联动,实施综合治理,最终才能实现流动人口“既来之,则安之。”



编辑:韩素娟  上稿:舞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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