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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研究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8 18:46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充分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而出台的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在实践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查逮捕是案件进入诉讼环节的第一道关口,在此关键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合法合理大胆启用无逮捕必要,对于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在的意义。下面就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与同仁共商。
    一、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重大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是顺应世界潮流,促进我国刑罚发展的迫切要求。在20世纪中期,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刑法改革潮流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九十年代后期,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也正式批准进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行刑罚轻缓,不仅是与世界刑法改革接轨,而且也是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二是教育、感化、挽救轻刑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现实要求。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既有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自由体现着除生命之外的全部权力。人一旦失去自由,其尊严、名誉、价值、事业、家庭及健康等一系列权力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尽量采取不逮捕措施,不仅可以避免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对轻刑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于轻刑犯避免自暴自弃,选择悔罪自新,也是刑事司法中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现实要求。
    三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人、尊重人、调动人的积极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重要内容。对轻刑犯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不仅可以感化轻刑犯本人,而且可以感动其家属及亲人,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以更坚定的信念拥护党和政府,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工作、事业。
    四是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的客观需要。我们的刑事诉讼资源是相当有限的,特别是批捕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相当有限。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人不捕,可以节约羁押资源,有利于把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用在惩治严重犯罪上,同时也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缩短了刑事诉讼时间,节约了刑事诉讼资源。
    二、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运用刑罚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实现惩罚、预防、抑制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之目的的原则、方针、策略和措施。刑事政策决定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宏观指导刑事立法,直接指导司法活动,对刑事法律起具体化和补缺的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唯物辩证法矛盾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和生动体现,是宽与严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的意思。由此可见,“轻缓”就是“宽”中引伸而来的。轻缓刑事政策是指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处理上的轻重有别,更主要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不仅是世界范围的大势所趋,更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轻缓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就是坚持“少捕”,可以不捕的,尽量不捕。偶然犯罪的,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偶然、过失犯罪的,尽量不捕。
    三、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具体掌握以下七种情形:一是主体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法定刑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重新危害社会或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没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宽”放在前面,是为了突出这项政策的侧重点在于“宽”,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同时在强调“宽”时也不要放弃“严”,真正的司法和谐,必然是严要有度,宽要有节,宽严相济。因此我们在办案实践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轻缓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宽的度,不能宽大无边,扩大不捕权。总的来讲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其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四、审查逮捕工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保障机制
    1、提高审查逮捕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是执行轻缓刑事政策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队伍中存在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问题;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不难看出,队伍建设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同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2、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设立未成年人办案组及“青少年维权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加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对未成年人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3、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观念。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三见面”:一是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考察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争取被害方谅解的诚意和具体办法等;二是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主体的监护人或亲属见面,或到其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走访,突出挽救教育和人文关怀;三是与被害人或被害方见面,了解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心理矛盾的想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多做解释疏导和调处工作。
    4、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公检法共同协商一致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制作《快速办理意见书》分别送达公安机关、公诉部门和法院,使各诉讼环节能够迅速启动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缩短办案时限,节约司法资源,以快速实现人权保障,以确保取得最佳执法效果、最佳社会效果。



编辑:韩素娟  上稿:舞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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