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9年1月14日,漯河某食品厂就本厂的厂房和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系足额保险。同年5月20日,食品厂又就该厂房和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也是足额保险。同年6月,食品厂遭受暴风雨袭击,导致厂房、设备毁损,其损失为50万元。请问,对于食品厂受到的损失应如何理赔?
魏 力
魏力同志: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食品厂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的都是足额保险,据此规定,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一半损失,即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实际损失的一半,即各赔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