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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法院“行政协调”构建和谐社会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8:23

舞阳县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以和谐理念为指导,着力推行行政协调,积极探索以协调方式审理行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效融洽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三方关系,实现官民和谐。
该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多做协调工作,尽量采取和解方式,促使案件协调处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瑕疵,存在一定负面影响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 、对行政赔偿案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四类案件必须协调。在协调时,审判人员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各方是非,反对和稀泥式协调,特别不准强制协调,以诱促协调,拖延压协调,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平衡各方关系而久调不决,影响法院形象。
    为了更加做好行政协调工作,促进行政协调工作有效开展,该院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式,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制度,经常深入行政机关,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指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不足,促使其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同时不定期地邀请行政机关,观摩庭审,促使其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其执法水平,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达到官了民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编辑:舞 阳 县  上稿:舞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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